概念知識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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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的概念/含義:環境監察是在環境現場進行的執法活動。環境監察不等同於環境管理,而是日常、現場的監督調查。

環境監察的特點:

(1)委托性: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接受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出具書麵委托書,對委托的職權範圍和時限加以說明。

(2)直接性:現場檢查記錄、取證,訊問被檢查人,現場處置,這些工作是直接麵對被監察對象。

(3)強製性:環境監察是直接的執法行為,體現了國家環境保護的意誌,是執法主體的代表。

(4)及時性:環境監察工作的核心決定了環境監察必須及時、準確、快速、高效。

(5)公正性:環境監察人員依照公務員製度加以管理,保障了工作的公正性。

環境監察的作用

(1)提高了環境行政統一監管能力

(2)重大環境問題解決發揮重要作用

(3)有利於經濟結構資源配置優化

(4)減少了環境問題引起社會不安定因素

環境監察的任務

(1)三查:法律法規、環保製度、生態環保情況

(2)二調:汙染事故與汙染糾紛、破壞情況調查處理

(3)一收費:排汙收費製度

環境監察的類型

(1)時間:事前監察、事中監察、事後監察

(2)活動範圍:一般監察、重點監察

(3)目的:守法監察、執法監察

環境監察執法以環保法規為準繩,以監察數據為依據。

環境監察人員的權利:詢問權、處罰權、建議權、執行權

環境監察人員的義務:依照規定、執行程式、規範行為、保密

考覈: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環境監察的發展趨勢:

(1)執法手段創新(專項整治、產業結構調整、強化職責)

(2)拓展監察領域(加強農村、農業環境監督)

(3)完善執法體係(細化辦法細則)

(4)強化應急管理(突發事件預案等)

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及自然環境的綜合概念。它是一個立足於環境和自然資源角度提出的關於人類長期發展的戰略和模式。(資源消耗速率低於資源再生速率)

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1)公平性原則:代內公平(橫向公平)、代際公平(縱向公平)

(2)持續性原則:(不能盲目、過度生產消費)

(3)共同性原則:(關係全球發展)

環境容量:單元環境中某種汙染物質的最大允許容納量。

環境綜合整治:從最大限度地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出發,運用綜合的對策、措施來整治、保護和塑造城市環境,以協調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的關係。

流域環境管理

基本原則:整體性原則;邊界活動控製原則;雙贏原則

開發區環境管理

基本特征

(1)開發強度、開發行為集中

(2)變化趨勢不確定性強

(3)汙染物環境汙染物種類複雜

(4)缺少操作性強的管理辦法

開發區環境規劃編製原則

(1)防治結合、預防為主原則

(2)實施主體必須兼具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

(3)實施汙染物總量控製原則

(4)清潔生產原則

(5)全過程環境管理原則

雙贏原則:實際工作中,環境問題的發生往往涉及多個部門,而跨行政區域的環境問題更是處理難度大,處理多個部門、多個區域有關的環境問題時,必須遵循雙贏原則。

環境監察執法:指環境行政機關設立的環境監察機構根據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實施環境現場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定程式執行或適用環境法律法規直接強製地影響相對人權力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汙染限期治理”是指對區域內的重點環境問題采取限定治理時間、治理內容和治理效果的強製項措施。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是一項法律法規,具體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製度。

環境行政法律責任

構成要件:行為有違法性、行為有危害結果和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環境民事法律責任:指因汙染或者破壞環境而侵害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麵的法律責任。

構成要件:行為有違法性、行為有危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環境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反環境法律或有關刑事法律而嚴重汙染或破壞環境,造成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構成要件:環境犯罪主體、環境犯罪客體,環境犯罪的主觀方麵和環境犯罪的客觀方麵

環境監察現場執法的特點

(1)環境監察現場執法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

(2)環境監察現場執法直接影響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力和義務

(3)環境監察現場執法是具有程式要求的行為

(4)環境監察現場執法是具有技術性的行政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環境行政機關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侵犯其環境權益,而向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的重新審查的請求。

環境保護行政複議的受理: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麵的,也可以口頭申請。可以選擇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選擇被申請人上一級主管部門。

汙染源(按人類活動功能)可分為工業汙染源、農業汙染源、交通汙染源、生活汙染源

汙染源監察:指環境監察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轄區內汙染源的排放、汙染治理、汙染事故的責任歸屬,以及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現場調查、取證,並參與其處理的具體執法行為

汙染源監察的管理舉措

(1)汙染源調查(轄區內重點汙染源、一般汙染源、主要汙染物,開展全麵普查)

(2)排汙申報登記(對拒保、瞞報、謊報進行處理)

(3)建立汙染源數據庫(資訊化管理檔案資料)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噪聲的監察

建設項目的環境監察是基於我國“預防為主”的環保方針,從項目建設的策劃到項目的竣工投產全過程的環保監管。主要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建設項目三同時製度。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的意義

(1)促進了產業合理佈局和優化選址

(2)控製了新汙染源的產生,促進了老汙染源的治理

(3)促進了產業結構升級、調整和清潔生產的推行

(4)保護了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的內容

(1)認真清查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情況

(2)對已開工的建設項目的環境監察

(3)環境監察人員應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

(4)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監察

(5)分散小型企業、鄉鎮企業建設項目的監察

(6)對居民區、小城鎮、農村“三產”項目的監察

生態環境監察是指有政府授權的專門機構,對本轄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直接監督、調查,對各種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處理的執法行為。

生態環境監察的主要內容

(1)資源開發與非汙染性建設項目的環境監察

(2)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監察

農村環境監察是環境監察機構依法對農村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製度、規劃和標準的行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過程,包括鄉鎮企業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監察、農業生產的環境汙染與生態環境監察等。

農村環境監察的作用

(1)貫徹科學發展觀、建設農村生態文明的具體舉措之一

(2)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舉措

(3)解決影響農民健康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的迫切需要

(4)促進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海洋汙染行為認定條件

(1)把汙染物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

(2)有人為特征,是人們的行為造成的

(3)向海洋環境引入汙染物或能量後可能造成汙染損害

我國海洋汙染防治基本原則

“陸海兼顧和河海統籌的原則”

將陸源汙染防治和海上汙染防治相結合,重點海域汙染防治規劃與其沿岸流域、城鎮汙染防治規劃相結合,使得海洋汙染防治工作取得較大進展。

環境汙染事故的定義與分類

環境汙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件。

按性質分為:違法汙染事故,意外汙染事故

四級:一般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較大,重大,特大

環境監察人員:最先到場、及時監測、事故調查、及時報告、消除影響

環境汙染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基本程式

1.現場處理

(1)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汙染危害擴大

(2)及時通報或疏散可能受到汙染的單位和居民,避免傷亡

(3)向當地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2.現場調查與報告

(1)現場調查

·汙染事故現場勘察

·技術調查

(2)報告

·依照有關規定

3.依法處理

環境汙染事故的證據收集工作完成後,即進入審查、決定、處理階段。

(1)審查

·審查人員的組成,審查內容

(2)決定

·確定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決定

·依據調查分析結果,合理確定經濟損失,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3)處理

·追究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

·送達與執行

(4)結案歸檔

將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按一事一卷要求,填寫《查處環境汙染事故終結報告書》,存檔備案

環境汙染糾紛的含義

環境汙染糾紛是指環境汙染引起的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的矛盾與衝突。這種糾紛通常都是由於單位或個人在利用環境和資源的過程中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汙染和破壞環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產生的。

環境汙染糾紛的解決途徑

(1)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環境執法行政機關調節處理

(3)司法處理

(4)通過仲裁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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